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训教工作,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开展训教研究和实践,深化训教改革,不断提高训教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激励在训教工作中取得训教成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国家级、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评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训教成果奖是我院训教工作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院及我院合作单位在训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训教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训教成果是指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反映教育训教规律,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实用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符合“实境耦合”人才培养模式,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训教改革特点,对提高训教水平和训教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训教方案、管理模式、训教改革和研究等,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践行“修能、致用”院训,秉持“实境耦合”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专业结构,改革课程体系、训教内容及其相关教材,建设双师素质及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进训教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训教工作、推动训教及训教管理改革,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训教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院内首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院内领先水平,在教育训教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训教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具有重大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训教成果一等奖。
(二)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院内先进水平,在教育训教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训教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训教成果二等奖。
(三)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院内先进水平,在教育训教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有一定实践成效,对提高训教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的,可获得训教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应经过一年(含一年)以上学院训教实践检验。在同等条件下,与合作单位及兼职教师合作完成的成果可优先获奖;已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及院级高等教育训教改革项目可优先获奖;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项目中取得训教改革成果的项目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训教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三)学院教职员工及学院聘请或与学院签订协议的兼职教师。
第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九条 申报训教成果奖须提交《bat365中文官方网站训教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佐证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三份,申请项目为教材或著作的需提交三本(套)样书。
第十条 学院设立训教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训教成果奖评审组,领导小组下设训教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训教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训教成果奖评审组。
(二)研究决定训教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训教成果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训教成果奖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完成成果的最终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训教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训教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训教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二)核查提交的《训教成果奖申报书》等材料;对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提报单位或提报人作出说明;提出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训教成果奖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须有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组成员参加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训教成果奖评审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训教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成果奖人员不得担任训教成果奖评审组成员。
第十七条 训教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
(一)申报成果项目公示:训教成果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训教成果奖的申报项目在院内进行公示,在三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训教成果权属可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报学院监察室。
异议处理:学院监察室在受理异议后,通知成果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提交学院监察室。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向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监察室负责向提出异议者反馈最终处理结果。
(二)评审结果公示:训教成果奖励办公室负责对训教成果奖的评审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在五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结果可提出异议,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报学院监察室。
异议处理:学院监察室在受理异议后,书面通知学院训教成果奖评审组复核。学院训教成果奖评审组应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反馈监察室,监察室向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监察室负责向提出异议者反馈最终处理结果。
(三)学院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和要求的异议,学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获奖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者,即撤销其所有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