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院[2008]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青岛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品牌办学”战略、“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三抓两促”工作要求以及我院创建学生资助工作品牌的工作实际,为扎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 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内无不及格门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评选办法, 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 据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各二级学院提交相关材 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评审工作,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五天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将经过二级学院公示的名单按照要求上报青岛市教 育局 。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
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于10月31日前评选完毕。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分两次(原则上1月、6月) 发放。来我院之前没有获得资助卡的同学将领到由青岛市建设银行和青岛市教育局联合发行的资助卡。来我院之前在青岛本地中学阶段获得资助卡的同学,将不再请领新的资助卡,原卡继续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将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建设银行统一打入学生资助卡账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1.有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 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 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